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军,赵虹璋, 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43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虹璋:本院受理原告沈军与被告你、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沈军支付货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板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