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孙军,周波,肖鹏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川0181民初3221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波、肖鹏飞:本院受理原告陶孙军诉被告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8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款7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41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