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胥德才,张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325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胥德才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25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25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2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