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冬,吉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64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1民初4643号原告王冬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向原告给付劳务费1276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27650元为计息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劳务费结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