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平, 都江堰市均威建筑机械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339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1民初4339号原告都江堰市均威建筑机械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并退还原告出租的租赁机具;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