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雪梅,刘锦蓉,季国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209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锦蓉:本院受理原告陈雪梅诉被告季国洪、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季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雪梅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195208.48元;被告刘锦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2496元,由被告季国洪、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