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黄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75号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四川黄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市云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股权投资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股权投资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1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