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惠琼,粟玉珠,张洪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25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洪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惠琼、粟玉珠与被告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84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杨惠琼委托投资款293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939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羊马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