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选康,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 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2437号 |
案由 |
继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2437号原告龚选康与被告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龚选康请求:1、判令被告杜桂芳、周学英、余晨溪三人在继承余刚遗产范围内赔付496,048.5元;2、判令西藏春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1,057,446.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