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勇, 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281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2817号原告成都鼎诚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勇、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程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6,49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四川天之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