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聪,赵倩,李群华,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164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群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诉被告周聪、赵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聪、李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截至2021年4月1日的借款本金、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20,862.31元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