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强,吴志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36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志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3673号案原告李强诉被告吴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运费17074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