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崇州市洪伟王金加工厂,李勇军, 成都星鑫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4民初3668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勇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4民初3668号案原告崇州市洪伟王金加工厂诉被告成都星鑫商贸有限公司、李勇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7,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