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琼瑶,赵金良,张秀英,赵福海,赵健雄,赵继远,赵波,赵群,赵红群,余江涛,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茗森家具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84民初1566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许琼瑶:本院受理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良、你、成都茗森家具有限公司、张秀英、赵福海、赵健雄、赵继远、赵波、赵群、赵红群、余江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金良、许琼瑶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3,110.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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