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飞,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181民初26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8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63.59元;支付截止于2021年5月7日所欠利息3233.52元;并从2021年5月8日起以本金18063.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