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维,林枫默,胡兴汉,何鹏,曾旭东,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1102民初56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曾维、林枫默、胡兴汉、何鹏、曾旭东、徐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102民初5653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川1102民初5653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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