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祥力,贺军,刘承会,张承杨,李宏,林跃红,林跃武,唐浩书,王念,吴明坤,何鹏,曾旭东,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祥力、贺军、刘承会、张承杨、李宏、林跃红、林跃武、唐浩书、王念、吴明坤、何鹏、曾旭东、徐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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