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兰,刘祥,何鹏,曾旭东,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26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兰、刘祥、何鹏: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兰、刘祥、何鹏、曾旭东、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21)川1102民初26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