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颜川,何鹏,曾旭东,徐林,王斌,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1102民初310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颜川、何鹏、曾旭东、徐林、王斌:本院受理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川1102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2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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