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魏民,吴玉峰,曾旭东,徐林,何鹏,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鹏: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民、吴玉峰、曾旭东、徐林、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刊登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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