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书凡,白登利,白军,唐强,刘江, 峨眉山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川0192民初1303号 |
案由 |
抚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峨眉山宏顺物流有限公司、唐强: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2民初1303号原告孙书凡、白登利、白军诉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联合东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刘江依法向原告三人支付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12426.56元;2.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公司依法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就第1项诉讼请求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