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长春,刘新兵,曾旭东,何鹏,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1102民初198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长春、刘新兵、曾旭东、何鹏、徐林: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982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长春、刘新兵、曾旭东、何鹏、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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