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鲜会,姚永胜,吴凡,吴勇刚,徐林,曾旭东,何鹏,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16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鲜会、吴勇刚、徐林、曾旭东、何鹏、吴凡: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645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鲜会、姚永胜、吴凡、吴勇刚、徐林、曾旭东、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946.5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