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瑛,李凯,吴勇刚,何鹏,曾旭东,徐林,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1102民初16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谢瑛、吴勇刚、何鹏、曾旭东、徐林: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647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瑛、李凯、吴勇刚、何鹏、曾旭东、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396.76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就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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