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亮,何修明,胡亚琼,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方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16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亮、胡亚琼、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64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被告方亮、何修明、胡亚琼、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方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101250元,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罚息141468.75元、复利43350.87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8‰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8‰计算至利息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进南路1幢1单元301号的房产和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丰路3幢附7号的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诉请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第三、四、五被告对前述第1、2向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公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