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方亮,何修明,胡亚琼,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方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1102民初164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方亮、胡亚琼、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164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与被告方亮、何修明、胡亚琼、峨眉山市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方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期内利息101250元,截止2019年12月17日的罚息141468.75元、复利43350.87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8‰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8‰计算至利息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进南路1幢1单元301号的房产和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丰路3幢附7号的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项诉请所列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第三、四、五被告对前述第1、2向诉请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公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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