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君胜,贺海军,李锦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0民初460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海军、李锦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603号原告贺君胜与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贺海军向原告归还投资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李锦良向原告归还投资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