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萍,李一凡,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窝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0民初31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萍、李一凡:本院受理(2021)川0180民初3196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窝分理处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们偿还原告发放贷款本金余额340000元、2019年7月21日至贷款还清日按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利率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浮65%)计算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本金罚息;2.被告你们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简城镇安象街6栋1单元7层3号的住房作为抵押物在折价、变卖、拍卖后,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你们承担本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处置资产评估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