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荣富,舒明俊,第三人-, 贵州锦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80民初15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明俊、贵州锦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1552号原告刘荣富与被告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舒明俊及第三人贵州锦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贵州创业水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以及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3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共计17万元;被告舒明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鉴定申请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