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红均, 泸县汇洋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521民初32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简阳市周家乡楼子坝村2组35号的郭红均: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县汇洋经营部与被告郭红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红均尚欠原告泸县汇洋经营部货款929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红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