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卫清,裴爱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23民初164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爱民:本院受理原告潘卫清与被告裴爱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裴爱民支付原告潘卫清欠款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裴爱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