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宋伟,方苏萍,林九思,许康庆,周晓东,桐庐金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中泰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桐庐县城南街道菲瑞健身馆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044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九思、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方苏萍、许康庆: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菲瑞健身馆与被告青岛中泰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宋伟、方苏萍、林九思、许康庆、周晓东、桐庐金品汇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民初104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3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