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宁,第三人-桐庐金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许康庆,周晓东,方苏萍,林九思,宋伟, 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中泰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2民初1043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九思、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方苏萍、许康庆:原告柴宁与被告青岛中泰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桐庐金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许康庆、周晓东、方苏萍、林九思、宋伟、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民初104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