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土昌,鲍泳, 浙江鼎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83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泳,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劳村村劳三西门街4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方土昌、鲍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土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63817.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土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