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昊轩,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82民初12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昊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昊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363.67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超过年利率15.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昊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