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小雷,林国强,陈彩珠, 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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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强(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青源村黄山岗汤坞27号)、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孝顺镇低田功能区1幢1楼):原告何小雷诉被告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强、陈彩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774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请求法院判决第二、第三被告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