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鲍康明, 淳安千岛湖强盛丝绸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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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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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强盛丝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盛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