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万君,廖加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169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加敏:原告陆万君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廖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万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962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已减半),由被告廖加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