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淳安县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泰瑞投资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瑞泰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7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泰瑞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5250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淳安千岛湖正茂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被告福建瑞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