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长桥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长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长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华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6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财产保全费70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8元,由被告湖南长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