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晓晶,金昊泽, 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127民4150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晓晶、金昊泽:原告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晓晶、金昊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晓晶、金昊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