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进步,洪华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浙0383民初28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华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淳安县瑶山乡幸福村赦送35号):原告王进步与被告洪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洪华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进步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洪华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