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龙更,洪建法,傅海青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
洪建法、傅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张龙更诉被告洪建法、傅海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洪建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 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债权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傅海青对被告洪建法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8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力洋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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