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明伟,张庆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2民初274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庆斌(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丰镇孔夫村红光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伟与被告张庆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108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庆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周明伟1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7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990元,由张庆斌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