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戴建春, 陕西乐清湾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乐清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春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