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翁振栋,韩胜利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内容
韩胜利(河南省偃师市邙岭乡古路沟村):本院受理原告翁振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146元(按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30000元自2019年7月7日起暂算至2021年6月17日止),合计31146元;并以本金30000元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10月2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阮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美琴、王敏英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尤国安、孔祥勇、卢阿青,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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