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志华,徐国芬,朱健, 宜兴市宜城镇裕康建材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志华、徐国芬、朱健: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宜城镇裕康建材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徐舍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