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传龙,杨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斌:本院受理原告王传龙与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追加被告通知书、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