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路景远,汤志法,吕洪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81民初3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志法、吕洪青:本院受理原告路景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汤志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路景远支付货款22500元及利息(以22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路景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汤志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