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路景远,汤志法,吕洪青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481民初371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汤志法、吕洪青:本院受理原告路景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汤志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路景远支付货款22500元及利息(以22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路景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汤志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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