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志强,刘春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春爱: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志强诉被告刘春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