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志强,刘春爱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刘春爱: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志强诉被告刘春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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