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洪,蒋永军,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送达相关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