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洪,蒋永军,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送达相关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永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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